修課規定
113 學年度電機學院/資訊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修課規定
- 最低修業年限:二年
- 應修學分數:專業科目 24 學分及專題研討四學期(零學分)、論文研究三學期(共六學分)。
- 應修(應選)課程及符合畢業資格之修課相關規定
- 主修組別之規定專業科目至少 12 學分,另 12 學分為本專班任一組別之專業科目。若要選修一般生之研究所專業課程為畢業學分,惟須經任課老師同意、並經專班主任核可,各該組負責系所日間部所開授之專業課程亦認 定為各該組專業課程。
- 除專業科目(每科三學分)共 24 學分外,另須修習專題研討四學期(零學分)、論文研究三學期(共六學分)。
- 依據本校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辦法」入學後須至「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」平台修習學術倫理課程,未通過總測驗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- 舉行畢業口試申請者,須一併檢附其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,其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結果相似度需小於或等於 20%,方可申請學位考試;否則應予以退件,恕不接受該生申請學位考試。
- 完成論文學位考試。
-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,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、學位論文紙本、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、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,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,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,始得核發畢業證書。
- 備註:曾選修兩學院研究所專業課程(含學分班),得檢附曾修及格成績單,經專班主任同意,申請抵免,至多抵免 12 學分。 本修課規定適用於所有在學學生。